條款

汽車租賃租車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1. 本公司依據本條款的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稱為「租賃汽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租借之。承租人若屬第8條第3項的情況,指定與承租人不同之駕駛人,需向駕駛人告知本條款關於駕駛人之應盡事項,並要求駕駛人遵守本條款之規定。另外,對於條款及細則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令或者一般慣例來處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條款及細則的宗旨、法令、行政通告及一般慣例的前提下,可能會接受特約。特約的情況下,其特約優先於條款。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的申請)

  1. 承租人要租用租賃汽車時,應首先同意條款及本公司規定的費用表等,然後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事先註明車型等級、租用開始日期時間、租用地點、租用期、返還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其他隨車配件以及其它租用條件(以下稱作“租用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另外,迷你巴士還需事先註明行駛區間或目的地、使用者人數及使用目的等租用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2. 當承租人申請了預約時,本公司原則上應在本公司保有的租賃汽車的範圍內滿足預約。這種情況下,除本公司特別許可的情況以外,承租人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要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時,需於租貸起始日前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承租人以及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若承租人,因承租人的原因,在超過預約的租用開始時刻1小時以上後仍未辦理租車契約書的簽訂手續(以以下稱為「租車契約書」。),則視為取消預約。
  3. 前述第2項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歸還給承租人。
  4. 若因為本公司的原因而導致預約被取消,或者導致未能簽訂租車契約書,則本公司應歸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並且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約金。
  5. 若因為事故、被盜、未歸還、召回、天災及其它非承租人或本公司的責任的事由而導致未能簽訂租車契約書,則預約被取消。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歸還給承租人。
  6. 通過網上預約時,若由本公司發送的預約確認電子郵件無法發送至承租人所記載的電子郵件地址以及無法與承租人取得電話聯繫時,本公司則有可能判斷該預約不成立。

第5條(替代租賃汽車)

  1.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的車型等級、隨車配件、吸菸車、禁菸車、以及其他規格等條件(以下稱作「條件」)的租賃汽車,則可以向承租人提議租借與預約不同條件的租賃汽車(以下稱作“替代租賃汽車”。)。
  2. 若承租人同意前項的提議,本公司應按照與預約時相同的租用條件,除無法滿足的條件以外,來提供與預約時相同條件的替代租賃汽車。另外,若替代租賃汽車的的租車費用高於預約時的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以預約時的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為準。若費用低於預約時的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時,則以該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車費用為準。
  3. 承租人可以拒絕租用第1項的替代租賃汽車的提議,取消預約。
  4. 前項的情況下,若第1項無法提供租賃汽車的原因屬本公司的責任事由而引起的,則依據第4條第4項的規定,則本公司應歸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並且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約金。
  5. 第3項的情況下,若第1項無法提供租賃汽車的原因不屬於本公司的責任事由而引起的,則依據第4條第5項的規定,則取消預約,本公司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歸還給承租人。

第6條(免責)

關於預約被取消或者未能簽訂租車契約書的事宜,除第4條及第5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公司及承租人相互之間不得向對方索取任何費用。

第7條(預約業務的代理)

  1. 承租人可以向代理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遊代理商、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作“代理業者”。)申請預約。
  2. 向代理業者進行了前項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業者申請進行預約的變更或者取消。關於預約的變更,必須通過該代理業者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3章 租車契約書

第8條(租車契約書的簽訂)

  1. 承租人應明確說明第2條第1項所規定的租用條件,本公司應根據條款及細則、費用表等明確說明租車條件,雙方簽訂租車契約書。但如果沒有可以出租的租賃汽車或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屬於第9條第1項或者第2項各條的情況之一者時除外。
  2. 簽訂了租車契約書之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規定的租車費用。另外,若承租人使用折扣券、代理業者發行的優惠券等,則在簽訂租車契約書時必須向本公司出示或者提交這些優惠券。
  3. 本公司將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告(注1),在租車登記簿(租車原始發票)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租車證上,登記駕駛人的姓名、住址、駕駛執照的種類及駕駛證(注2)的編號,或者添附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因此在簽訂租車契約書時,將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稱作“駕駛人”。)的駕駛證,並且提交其複印件。這種情況下,若承租人自己是駕駛人,則應向本公司出示自己的駕駛證;若承租人和駕駛人不同,則應出示駕駛人的駕駛證,並且提交其複印件。

    注1 所謂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告是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知「關於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 1995年6月13日)的2(10)以及(11)。

    注2 所謂的駕駛證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駛證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加樣式第14式的駕駛證以及道路交通法107條第2款所規定的國際駕駛證或外國駕駛證。

  4. 本公司在簽訂租車契約書時,有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交除駕駛證之外的其它能夠證明其本人身份的證件類,並且對所提交的證件類進行複印。而承租人及駕駛者必須遵守。
  5. 本公司在簽訂租車契約書時,將要求告知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聯絡用手機號碼等。而承租人及駕駛者必須遵守。
  6. 本公司在簽訂租車契約書時,有可能要求承租人通過信用卡或者現金進行支付,或者指定其它的支付方式。
  7. 未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不得於契約成立後擅自延長租用期。

第9條(拒絕簽訂租車契約書)

  1.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屬於以下各項的情況之一時,視為無法簽訂租車契約書。
    1. 不出示駕駛租用的租賃汽車所必需的駕駛證時,或當本公司提出要求,卻不同意出示該名駕駛人之駕駛證時。
    2. 被認定為帶有酒氣者時。
    3. 被認定呈現服用大麻、興奮劑、 信納水等中毒症狀者時。
    4. 同乘者中有6歲以下兒童,而未配備兒童座椅。
    5. 被認定為是隸屬黑社會,暴力團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或是有連帶關係者時。
  2.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屬於以下各項的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車契約書,並取消預約。
    1. 預約時確定的駕駛人和簽訂租車契約書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 在過去租車過程中有拖欠本公司的租車費用及其它債務的事實時。
    3. 在過去租車過程中發生過第18條各項列舉的行為時。
    4. 在過去租車(包括通過其它租賃汽車事業者的租車)過程中,發生過第19條第6項或者第24條第1項各項列舉的行為時。
    5. 在過去的租車過程中發生因違反租車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構成汽車保險不適用之事實時。
    6. 在與本公司的交易行為中,對本公司職員或其他關係者行使暴力、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之要求、或者以暴力之言行相向時。
    7. 散佈謠言、使用偽造品或強制脅迫,以致損毀本公司信譽、或者妨礙業務時。
    8. 未滿足本公司規定的其它條件時。
    9. 其他被本公司判定為不適合租出車輛之情況時。
  3. 前述第2項的情況下,若與承租人之間的預約已成立,則作為已取消預約的情況來處理,並且承租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另外,本公司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歸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車契約書的成立等)

  1. 租車契約書自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了租車費用,並且本公司向承租人交接了租賃汽車之後即成立。這種情況下,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應充當租車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所述的交接,應在第2條第1項的租用開始日期時間,在該項明確說明的租用地點進行。

第11條(租車費用)

  1. 所謂租車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應將各項的金額或者計算依據明確地列在費用表中。
    1. 基本費用
    2. 免責保險費
    3. 特殊裝備費(車輛附隨品類)
    4. 異地還車費
    5. 燃料費或充電費
    6. 車輛調度領取費用
    7. 其它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據租賃汽車租車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路運輸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路運輸事務所長。以下第14條第1項的情況相同。)申請實施的費用。
  3. 若依據第2條進行了預約之後,本公司對租車費用進行了修訂,則根據預約時的費用和租車時的費用,以其中較低的租車費用為準。
  4. 租車費用應根據費用表或細則而定。

第12條(租用條件的變更)

  1. 若承租人在簽訂了租車契約書之後想要變更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則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前項所述的租用條件的變更可能影響到本公司的租車業務,則本公司有可能不同意其變更。

第13條(檢查整備及確認)

  1. 本公司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整備)的規定進行檢查,並且進行必要的整備之後,再交付租賃汽車。
  2. 本公司,在交接租賃汽車時,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的規定進行檢查後,再交付租賃汽車。
  3.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確認前2項所述的檢查整備是否已實施、以及基於本公司規定的檢查表所進行的車體外觀及備品檢查中租賃汽車是否有整備不良的情況、以及租賃汽車是否滿足其它租用條件。
  4. 若在前項所述的確認中發現租賃汽車有整備不良的情況,則本公司應立即實施必要的整備等。
  5. 兒童座椅應由承租人或者駕駛人負責適當地安裝,本公司對兒童座椅的安裝不負有任何責任。

第14條(租車證的交付、攜帶等)

  1. 本公司在進行租賃汽車的交接時,將向承租人或者駕駛人交付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規定的事項的規定租車證。
  2.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接受租賃汽車的交接之後直到歸還本公司的期間(以下稱作“使用中”。),必須攜帶前項所述的接受交付的租車證。
  3.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丟失了租車證,則應立即將其意思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歸還租賃汽車時,應同時將租車證歸還給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接受租賃汽車的交接之後直到歸還本公司的期間(以下稱作“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來使用租賃汽車和進行保管。

第16條(電子票證)

  1. 承租人對本公司交付的電子票證(電子收費卡等)需盡妥善保管、使用之義務。
  2. 承租人只可將電子票證給予承租人或事先申告之駕駛人使用,不可將其借予他人(包含承租人同居親屬)使用。
  3. 當租車條款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本公司提出要求時,承租人必須立即將本公司交付之電子票證歸還本公司。
  4. 若電子票證遺失、遭竊、滅失或毀損,承租人應儘速向本公司通告此事。
  5. 若發生前一項之情事,無論其遺失原因是否歸屬於承租人,承租人都應負責賠償損失,並遵從本公司指示支付賠款。

第17條(日常檢查整備)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應針對租賃汽車,在每天使用之前,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準備)的規定進行檢查,進行必要的整備。

第18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的同意及基於道路運輸法的許可等就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者類似於此的目的的行為。
  2. 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者讓第8條第3項的租車證中記載的駕駛人及本公司同意的人員以外的人員駕駛的行為。
  3. 將租賃汽車轉租或者其它擔保用等可能侵害本公司權利的一切行為。
  4. 偽造或者更改租賃汽車的汽車牌照或者車輛牌照,以及改造或者改裝或者租賃汽車等,變更其原狀的行為。
  5. 未經本公司的同意就將租賃汽車用於各種測試或者比賽,或者用於其它車輛的牽引或者推頂的行為。
  6. 違反法令或者公序良俗來使用租賃汽車的行為。
  7. 未經本公司的同意就將租賃汽車加入損害保險的行為。
  8. 未經本公司的同意擅自拆除租賃汽車裝備的導航系統,影音設備以及其他隨車裝備,以及將其帶離租賃汽車。或者將車載工具、車載零件於該租賃汽車以外的地方使用的行為。
  9. 未經本公司的同意,讓寵物同乘,或在車內時讓寵物離開寵物箱。
  10. 將租賃汽車帶出日本國外的行為。
  11. 其它違反第8條第1項租用條件的行為。

2.符合本條、第18條或第24條,且符合違反刑法之行為,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訴諸行動。

第19條(違章停車時的處置等)

  1.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將租賃汽車違章停車時,應及時地親自出面去管轄該違章停車區域的警察署,交納違章停車的罰款等,並且應負擔違章停車相關的租賃汽車移動、保管、牽引等各項費用。
  2. 若本公司收到了警察發來的有關租賃汽車的違章停車的通知,則應立即通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及時地讓其移動租賃汽車,並且在租賃汽車的租用期限結束之前或者本公司指示的期限之前,指示其出面去管轄該違章停車區域的警察署,接受違章處罰,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予以配合。另外,若本公司的租賃汽車被警察移動了,則根據本公司的判斷,有可能親自從警察那裡領取租賃汽車。
  3. 本公司進行了前項所述的指示之後,根據本公司的判斷,有可能通過交通違章通知單或者罰款單、收據等來確認違章處罰情況。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未接受違章處理,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章停車違約金。另外,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有可能要求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稱作「自認書」。)上自筆簽名,自認違章停車的事實及出面去警察署等接受作為違章者在法律上的處置,並且在違章處理結束之前,進行前項所述的指示,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予以配合。
  4. 本公司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過向警察提交自認書及租車證等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等,針對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有關違章停車的責任追究,提供必要的合作,並且可以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情況說明書及自認書以及租車證等資料,採取報告事實關係等必要措施,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予以配合。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4項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交納命令,並且交納了違章停車罰款,或者負擔了承租人或者駕駛人的查詢及租賃汽車的移動、保管、領取等所花費的費用等,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負責向本公司賠償下列所列舉的費用(以下稱為「違章停車罰款相關費用」)並且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之前,向本公司支付這些金額。 (1) 違章停車罰款相當額  (2) 本公司所規定違章停車違約金  (3) 查詢費用以及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等所花費的費用
  6.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向本公司支付了第3項規定的違章停車違約金之後,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支付罰款後,想本公司除了蓋有領收印的交納書・收據等,或本公司接受了違章停車罰款的退還,本公司應將已收到的違章停車違約金(扣除退款所需的費用)歸還給承租人或者駕駛人。
  7. 若本公司收到了第5項所述的違章停車罰款交納命令,或者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之前支付第5項所述的請求額(賠償責任金額)的全額,則本公司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向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系統(以下稱為「全國租車協會」。)呈報登記承租人或者駕駛人的姓名、住址、駕駛證編號等。
  8. 根據第1項的規定承租人或者駕駛人需要支付違章停車的罰款時,該承租人或者駕駛人,不服從因違反第2項規定時所採取的本公司的指示或根據第3項所規定的在自認書上簽名等要求時,本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或者駕駛人要求本公司所規定的違章停車違約金(以下項目稱為「違章停車違約金」。)作為充當第5項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以及違章停車違約金。
  9. 無關第7項的規定,若本公司從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接受了違章停車罰款以及第5項第3號規定的費用的全部金額時,本公司可以不採取第7項規定的向全國租車協會呈報進行登記等措施,或向全租賃協系統要求刪除已經登記的資料。
  10.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第5項所規定內容向本公司支付全部金額後,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後繳納該違章停車罰款,或因提起公訴而被取消罰款,而本公司接受了違章停車罰款的退還時,本公司應從已向本公司支付的罰款費用中,將違章停車罰款相當金額(扣除歸還所需的費用)的費用歸還給承租人或駕駛人。因第8項所規定內容本公司接受到違章停車罰款時採取同樣的措施。
  11. 若租貸汽車在違章停車期間發生事件、事故以致造成本公司之一切損失(包含因違章停車而造成租貸汽車損傷,所需的修理費用及拖吊費用),承租人及駕駛人需負賠償責任,另外,因違章停車而發生的事件、事故,對承租人及駕駛人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2. 根據第7項規定,向全國租車協會呈報登記時,因支付罰款等事由而被取消違章停車罰款命令時,或根據第5項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請求的全部金額時,本公司將取消向全國租車協會上報的資訊。

第5章 歸還

第20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租用期屆滿之前,應在規定的歸還地點將租賃汽車歸還給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賠償因違反前項而給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車而給本公司造成損害時,不追究其責任。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遇此情況,請立刻與本公司聯繫,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第21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車以及備品。除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摩損外,將依照提交時的確認票車況移交。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車時,請先確認車內沒有承租人或駕駛人或同乘者遺留物後再歸還。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還未支付的費用時,請在歸還租賃汽車時清算。
  4. 除前項以外,若歸還租賃汽車時沒有補充(未加滿)汽油・輕油等燃料,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立即將根據使用中的走行距離,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而計算出的燃料費支付給本公司。

第22條(租賃期間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根據第12條第1項延長了租用期,變更後的租用期所需的租用費用或變更前的租用費用和超過費用的合計金額,則支付金額較低的費用。

第23條(歸還場所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根據第12條第1項中所規定變更歸還場所時,根據歸還場所的位置,需負擔相應的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根據第12條第1項所訂未徵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車輛歸還至預訂歸還場所以外的場所時,承租人需向本公司支付以下的歸還場所變更違約金。
    歸還場所變更違約金=因變更歸還場所需回送費用×300%。

第24條(未歸還時的處置)

  1.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租用期屆滿後仍未將租賃汽車及備品歸還到規定的歸還地點,並且沒有回應本公司的歸還請求等,又或者以所在地不明為理由不歸還車輛時,本公司將採取刑事上的法律措施,並且將以未歸還被害報告的方式,登錄到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規定的系統。
  2. 若符合前項所述的情況,為了確認租賃汽車及備品的所在,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者駕駛人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調查、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若符合第1項所述的情況,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根據第29條的規定,除了負責賠償由此而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害,還需要承擔租賃汽車以及隨車配件的回收、以及承租人或者駕駛人的查詢所花費的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被盜時的處置

第25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置)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現了租賃汽車的異常或者故障,則應立即中止駕駛,並且通知本公司,然後根據本公司的指示來進行操作。

第26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置)

  1. 若使用中發生了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立即中止駕駛,並且無論事故的大小,均應採取法令上規定的處置方法,採取如下所述的措施。
    1. 立即將事故的狀況等報告給本公司,並且根據本公司的指示來進行操作。
    2. 若根據前號的指示要進行租賃汽車的修理,本公司認可的情況時除外,則應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3. 應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事故情況進行調查,並且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證件類等。
    4. 若要與對方就事故進行協商或簽訂協議等,則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除了應採取前項所述的措施之外,還應自行負責進行事故的處理及解決。
  3. 本公司應針對事故的處理向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提供建議,並且協助其解決。
  4. 為了確認事故等發生時的狀況,本公司於車輛上安裝之行車記錄器,會記錄發生撞擊、或緊急煞車等狀況。
  5. 若本公司判定有其必要性,將會進行前項之行車記錄器的檢證作業。

第27條(發生被盜時的處置)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生了租賃汽車的被盜,並且遭受了其它損害,則應採取如下所述的措施。

  1. 應立即向最近的警察通報。
  2. 應立即將受害情況等報告給本公司,並且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
  3. 應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被盜及其它損害情況進行調查,並且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證件類等。

第28條(因無法使用而導致租車契約書中止)

  1. 租賃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盜難或其它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車呈無法使用的狀態時,租賃合約終止。
  2.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前項所述情況發生時,已支付的租賃費用將充當租車的收取及修理費用,不予退還。但故障等因第3項或第5項所述原因時除外。
  3. 故障等原因若存在於提車之前,則視為重新締結租用合約,承租人可接受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另外,關於替代租賃汽車的條件以第5條第2項為准。
  4. 若承租人不同意使用前項所述替代租賃汽車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租賃費用。若是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時,也以同法處理。
  5. 故障等的發生原因不能歸究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責任,則本公司應從已收取的租車費用扣除從租車到租車契約書中止的期間所對應的租車費用將其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6.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賃汽車搭載補胎工具套組或備用輪胎,可自行以補胎工具套組或備用輪胎修理輪胎。但,無論是應歸究於本公司的何種責任,承租人及駕駛人自行以補胎工具套組或備用輪胎修理所造成的一切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7. 對於因為無法使用租賃汽車而造成的損害,承租人除了本條規定的處置之外,不能對本公司提出除本條規定之外的任何要求。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29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 若承租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造成第三者或者本公司之損害,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賠償其損害。但是,因為本公司的責任事由而造成的損害除外。
  2. 前項所述的本公司的損害之中,若因為事故、被盜、承租人或者駕駛人的責任事由的故障、租賃汽車的污損及臭氣等而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其租賃汽車,則其損害應屬於費用表中規定的費用。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賠償損害或商業賠償的費用。

第30條(保險及賠償)

  1.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第29條第1項的責任時,本公司根據其加入的損害保險及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 對人補償 每1名限度額 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金額。)
    2. 對物補償 每1事故限度額 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元)
      (但,露營車全等級免責額為10萬日元)
    3. 車輛補償 每1事故限度額 車輛市價額(免責額5萬日元。但是,JE以上的汽車、JB以上特殊車輛、WA以上的小卡車・小貨車、露營車全等級、迷你巴士全等級、TC以上的卡車、特装車全等級為10萬日元)
    4. 人身傷害補償 每1名限度額 3,000萬日圓
      但,關於一部分的營業所(包括業務代理店),也有可以對應同乘者傷害補償的情況。
  2. 若屬於保險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則不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租賃合約的情況時,則不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4. 若產生不屬於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損害或超過第1項所規定的補償限度額的損害時,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但,因特約更改第1項的限度額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則需要負擔超過特約所規定的限度額的損害費用。但是,若為針對嚴重災害的對應方式而特設之財政處理等相關法律(1963年第150號法案)第2條指定之災害造成的損害(以下稱為「嚴重災害」),而租貸汽車的損害是在被指定為嚴重災害的地區滅失、毀損,或遭受其他災害時,若非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以造成租貸汽車損害,則承租人或駕駛人不需負擔其損害賠償責任。
  5. 關於第1項所規定的損害保險或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免責額應由承租人或者駕駛人負擔。(若承租人事先向本公司支付了免責補償手續費時,則本公司應負擔該免責額)。
  6. 若本公司支付了應由承租人或者駕駛人負擔的損害金,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付還本公司的支付額。
  7. 第1項所規定的損害保險契約的保險金相當額以及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加入手續費相當額包含在租車費用中。

第8章 租車契約書的解除、中途解約

第31條(租車契約書的解除)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違反了條款,或者符合第9條第1項各項或者第2項各項的任何一種情況,則本公司無需任何的通知、催告即可解除租車契約書,並且要求立即歸還租賃汽車。這種情況下,本公司不需向承租人歸還已收取的租車費用。

第32條(中途解約)

  1.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在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以下項目規定的解約金的情況下,可以中途解約。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用費用中扣除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為至的相應費用后,向承租人退還剩餘租賃費用。
  2. 承租人基於前項所述解除租賃合約時,需向本公司支付以下所示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金={(租賃合約期間的基本費用?{(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50% ※中途解約手續費則不需承擔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9章 個人資訊

第33條(個人資訊的利用目的)

  1. 本公司所取得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將用於以下目的。
    1. 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獲得租賃汽車的營業許可的事業者,簽訂租車合約時製作租車證件等,爲了履行租車事業營業者的義務。
    2. 為了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出租車輛、二手車輛和本公司的其他商品以及提供相關服務和將各種活動的資訊,宣傳廣告相關的宣傳印刷品以寄送、電話、電子郵件等發送的方式,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
    3. 簽訂租車合約時,為了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本人確認和審查。
    4. 爲了進一步開發本公司的商品以及服務的企劃,或提高顧客滿意度,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5. 用統計學的方法對個人資訊進行整理、分析、製作無法識別個人身份的統計數據。
  2. 當以第1項沒有規定的目的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本公司將事先明示利用目的。

第34條(個人資訊登錄及使用的同意)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屬於以下各項的情況之一時,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編號等個人資訊,以不超過7年的期限登錄到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並且同意讓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及加盟各地區的租賃汽車協會及其會員事業者在簽訂租車合約時審查使用該資訊。
(1)本公司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1項規定發出的違章停車罰款通知時
(2)未全額支付本公司第18條第5項所規定的違章停車相關費用時
(3)符合第23條第1項規定所述不歸還車輛情況時

第35條(GPS功能)

承租人及駕駛人需同意,當租貸汽車搭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時,本公司將以公司指定之系統記錄租貸汽車目前位置、行進路線等資訊,且於以下各項目指定之情況使用這些記錄。

  1. 租貸合約期滿,需確認租貸汽車是否歸還至指定地點時。
  2. 符合第24條的情況,為了管理租貸契約及租貸合約等,本公司判斷需透過GPS功能以了解租貸汽車目前位置、行進路線等資訊時。
  3. 為了提升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及服務等的品質,用於為提高承租人、駕駛人、以及其他顧客等滿意度之市場營銷分析時。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在受到本公司基於法律需要的公開請求或公開命令時,又或者受到來自法院、搜查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公開請求時,服從該公開請求或公開命令之要求,在必要限度鬧公開前項GPS功能所記錄之資訊。

第36條(行車記錄器)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貸汽車搭載行車記錄器時,行車記錄器將記錄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車狀況,且本公司會將該記錄使用於以下各項目指定之情況。
    1. 當發生事故,為了確認事故發生當下的狀況時。
    2. 認定為有必要確認租貸汽車的管理或租貸合約的履行等情況,需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車狀況時。
    3. 用於為了提升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及服務等的品質,以及為了提高顧客滿意度之市場營銷分析時。
  2. 屬於以下各項的情況時,本公司可以將前項所述的行車記錄器所記錄之資訊,公開給第三者。
    1. 為了解決與本服務及租貸汽車有關之事故、糾紛,認定為有其公開必要性時。(公開對象:與本公司簽約之保險公司、事故或糾紛對象等)
    2. 法律或政府機關要求公開時。

第37條(代理租貸)

  1. 當本公司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出租符合要求的同級別、車名或型號之租貸汽車(也包含受理申請的營業所未配置租貸汽車)時,則無論第8條第1項如何規定,只要申請人確認並同意以下列舉之事項,本公司可由其他租貸汽車業者處取得租貸汽車,並將其租貸給申請人。(稱為「代理租貸」)
    1. 當發生事故、故障等糾紛時,若本公司的條款比提供該租貸汽車之業者的租貸條款對使用人更為有利時,則適用本公司的條款。
    2. 租車證件需使用第3項指定之特別格式。
    3. 需附帶提供租貸汽車之業者的租貸條款。
  2. 代理租貸時,適用提供該租貸汽車之租貸汽車業者的租貸條款。
  3. 代理租貸時,基本通告中所指定之「租車證件」,採用提供該租貸汽車之業者所指定的格式,或本公司個別指定為專用於代理租貸的格式。
  4. 代理租貸時,若該租貸汽車發生故障或其他糾紛,本公司將視同租貸本公司自有租貸汽車,除了為提供車輛業者提供修理等手續之協助,還會採取確保承租人或駕駛人便利的措施。

本條款也適用於本公司做為租貸汽車所有人,接受其他業者的委託,以代理租貸的模式提供承租人租貸汽車時。

第10章 雜則

第38條(抵銷)

若本公司對基於條款的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有金錢債務,則隨時可以與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相抵。

第39條(消費税)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基於條款的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40條(延遲損害金)

若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及本公司,怠於履行基於條款的金錢債務,則應按照年利率14.6%的比例,向對方支付延遲損害金。

第41條(排除反社會勢力等)

  1. 承租人及駕駛人(以下承租人及駕駛人總稱為「承租人等」),需聲明並保證無論現在或是將來,都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的情況。
    1. 黑道幫派、黑道幫派成員、退出黑道幫派未滿五年、黑道幫派準成員、與黑道幫派有關之企業及俱樂部等,社運蟑螂(以社會運動之名行敲詐之實)或特殊知能暴力集團,以及其他符合標準者(以下稱為「黑道幫派成員等」)。
    2. 被視為由黑道幫派成員等控制經營,或實際上參與經營管理,以及其他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3. 被視為以自己或第三者的不當利益,或以加害第三者為目的,不當利用黑道幫派成員等之關係者。
    4. 被視為提供黑道幫派成員等資金、或提供相關優惠等之關係者
    5. 違反「防止犯罪所得法」所定義之與「犯罪收益」相關的法律(以下稱為犯罪)的罪犯。
  2. 本公司、承租人等承諾不會自己或利用第三者行使以下任何一項行為。
    1. 暴力或超過法律規範所容許之不當要求行為。
    2. 使用恐嚇之言行、暴力或散佈謠言、使用偽造品或強制脅迫,以致毀損對方信譽,或妨礙對方業務之行為。
    3. 屬於符合犯罪標準的行為。
    4. 等同上述各項所述之標準的行為。

當承租人等違反前2項時,屬於第31條的情況,本公司對承租人等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害概不負責。

第42條(日文條款的優先適用)

本公司有制定外文條款時,若日文條款與外文條款在用語或者文字上有衝突,則應以日文條款為準,優先適用日文條款。

第43條(細則)

  1. 本公司可以另行制定條款的細則,並且該細則與條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2. 若本公司另行制定了細則,則應張貼在本公司的營業店舖,並且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費用表以及網站等記載其內容。變更了其內容時也同樣。

第44條(準據法)

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第45條(協議管轄法院)

若對基於條款的權利及義務發生了糾紛,無論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本公司的總店的所在地管轄的地方法院或者簡易法院為第一審的協議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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